欢迎光临化工市场信息网!
行业资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市场调研报告行业影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也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它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这将对市场调研报告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针对市场调研行业,我们将《条例》五大重要内容对其影响分别进行阐述。

       (1)不公开的信息 企业同意后可查,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这将为市场调研行业提供了一个途径。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那么市场调研行业企业需要如何查询,查询是否便利,对市场调研数据准确性如何界定又是一个难题。

        (2)政府部门:动产抵押、行政处罚都要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这对于市场调研行业也是个利好消息,分析企业经营状况等更加客观。